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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條例中流轉人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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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有過購買小產權房、回遷房想法的市民都應該知道,在農村集體土地上修建的住宅是沒有土地證的,只能在本集體組織內部進行買賣交易流轉,出售轉讓給集體組織以外的人員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那麼,農村經營性質的土地承包權轉讓是否也有這樣的規定,天津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條例中流轉人是如何規定的呢?

天津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條例中流轉人如何規定?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的物件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截留、扣繳。

第八條 承包方自願委託發包方或中介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的事項、許可權和期限等,並有委託人的簽名或蓋章。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託,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土地。

第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

第十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期限和具體條件,由流轉雙方平等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承包方與受讓方達成流轉意向後,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

第十二條 受讓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土地,禁止改變流轉土地的農業用途。

第十三條 受讓方將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條 受讓方在流轉期間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流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時,受讓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可以在土地流轉合同中約定或雙方通過協商解決。

綜上所述,關於天津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條例中流轉人的規定,承包方可以自由選擇土地流轉物件,本村集體組織成員有優先權但並不是必須在內部轉讓,只要是能夠開展農業生產的組織或者自然人都可以受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且不能改變土地只能進行農業生產經營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