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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宅基地使用權 | 轉讓需具備的條件以及轉讓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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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宅基地使用權?轉讓需具備的條件以及轉讓規定是什麼?

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宅基地是一種權利;從商業角度來說,宅基地是一種財富,因為我們將宅基地就進行轉讓從而獲得一筆豐厚的報酬。那麼城鎮宅基地使用權轉讓需具備的條件是什麼?它的轉讓規定有什麼內容呢?本站為您進行解答。

一、城鎮宅基地使用權的含義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公民個人在依法取得的國家所有或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築房屋並享有居住使用的權利。

二、轉讓宅基地使用權需具備的條件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條及有關政策,有條件的允許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不為法律所禁止。需具備的條件有:

(一)轉讓人擁 有二處以上的宅基地;

(二)轉讓人與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

(三)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四)轉讓行為徵 得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強調一點,以上條件應同時具備。

三、城鎮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規定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農村村民要獲得宅基地使用權,應通過申請並獲得有權機關的批准。去的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必須具備村民資格。申請人必須是無宅基地、家庭人口眾多確需分戶居住的,因國家或鄉(鎮)建設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農村落戶需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情況的的村民。

第二,申請人提出申請。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將申請提交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儘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如果佔用農用土地作為宅基地,則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辦理農用土地轉用批准手續。

宅基地使用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權人行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損毀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有效轉讓,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第一,轉讓行為應徵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第二,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第三,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使用權消滅。譬如出現地震、海嘯、山洪、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造成宅基地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自然消滅。《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這裡的“失去宅基地”除了自然災害導致宅基地滅失的情形外,還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或者國家徵收而使農戶失去宅基地的情況。

四、城鎮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變更登記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宅基地使用權分為登記與未登記兩種情況。已經登記的,還可能發生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請注意,宅基地使用權並非“設立登記”產生。“村裡”分給你一塊宅基地,即使沒有登記,你也有宅基地使用權。

上述內容就是關於城鎮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相關規定。從以上的內容我們瞭解到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並不是那麼容易,他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還需要經過相應的權力機關的許可才可以進行轉讓。而宅基地若是因為自然災害消滅,那麼該使用權也會消滅。當然轉讓還需要進行變更登記,這是必不可少的一個步驟。綜上就是本站為您進行的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