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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

土地承包 閱讀(2.9W)

河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則

河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

為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一、基本要求

(一)農村土地流轉必須遵循"依法、自願、有償"原則。

(二)農村土地流轉必須堅持平等協商。

(三)農村土地流轉必須堅持流轉後不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和農業用途;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須有農業生產經營能力;受讓方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五)農村土地流轉必須保障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穩定,禁止借流轉之機打亂重分;必須保障農戶承包地的流轉收益全部歸農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準截留、扣繳和挪用。

二、流轉主體

(六)農村土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戶,承包農戶自主決定土地是否流轉和流轉的物件、方式、時間以及流轉收益的處置。

(七)承包土地農戶如委託發包方或他人幫助其流轉,應提前三個月向發包方或他人遞交委託書,但最終的流轉合同仍由承包農戶戶主或其書面委託的代理人簽字認可。

沒有承包方本人書面委託,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決定流轉農戶承包地。違背農戶意願,由鄉村組織決定或以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強迫農戶流轉土地的,屬違法行為,其簽訂的流轉合同無效。

(八)流入方如將土地經營權再流轉的,應徵得原承包方的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原流轉合同有約定的按原約定執行。

三、流轉方式

(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包括:互換、轉包、轉讓、出租、入股。

(十)互換是指在承包期內,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不同農戶為了農業經營的需要,相互交換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十一)轉包是指在承包期內,承包方把自己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交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經營的行為。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係不變。

(十二)轉讓是指在承包期內,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承包方,經發包方同意將自己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的行為。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係即行終止。

(十三)出租是指在承包期內,承包方把自己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從事農業經營,並收取租金的行為。

(十四)入股是指在承包期內,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自願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的行為。

四、流轉程式

(十五)農戶自主流轉其承包地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1、流轉雙方協商確定流轉方式;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轉價格以及流轉收益支付方式等。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

2、流轉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書面合同,由流轉雙方本人簽字蓋章;

3、流轉合同簽訂後,流出農戶應將流轉合同副本2份,分別交發包方及鄉鎮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存檔備查;

4、發包方收到流出農戶遞交流轉合同副本後,應及時將農戶土地流轉情況登記造冊,定期上報鄉鎮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十六)農戶委託發包方流轉其承包地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1、農戶遞交由戶主簽字的委託流轉申請書;

2、發包方討論決定是否接受委託,將討論結果在15日內告知委託農戶;

3、接受委託的,發包方應與委託農戶簽訂委託合同,並在接受委託後15日內,將流轉農戶、地塊等基本情況,以適當形式公佈;

4、有意承接流轉土地的,應在發包方公佈的有效期內,提交承接流轉土地的申請;

5、接受委託的發包方,在公佈時間結束後,應及時召集已提交承接流轉土地的申請人進行協商。本著互惠互利、公開、公平、合理原則,協商確定流轉價格,也可以通過招標的辦法確定流轉價格,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擬訂流轉合同草案,經委託人或其書面委託的代理人簽字認可後正式生效。

6、流轉雙方簽訂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出方、流入方、發包方和鄉鎮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各留存一份,協商記錄、委託合同等資料由發包方負責儲存。

(十七)委託他人流轉的在簽訂委託書後,參照農戶自主流轉其承包地的程式辦理。委託中介組織流轉的,參照農戶委託發包方流轉承包地的程式辦理。

(十八)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十九)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當事人可以向鄉鎮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鑑證。

五、 流轉管理

(二十)鄉鎮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提供由省農業廳統一制定的流轉合同樣式,並對全鄉土地流轉情況建立完整的檔案,做到記錄清楚,查詢方便,儲存安全,管理科學。

(二十一)對互換、轉讓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化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鄉鎮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程式報請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承包經營權證的變更登記。

(二十二)縣(市、區)、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的調解和仲裁,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二十三)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轄區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流轉土地的,應及時制止,依法查處,切實維護各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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