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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到期後怎麼辦

土地承包 閱讀(2.01W)

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是分離的,土地使用權會到期,但所有權並沒有期限。我國的土地使用權的最長期限僅70年,並且是從開發商獲得土地開始計算,那麼土地使用權到期以後應該怎麼辦呢?以下是本站的小編為您總結的“房屋所有權”到期後怎麼辦的相關內容。

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到期後怎麼辦

一、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到期後怎麼辦

土地產權和房屋產權分離到期後可續約。

我國的房屋制度,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權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就在於: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房產證裡是沒有期限登記欄的”;而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比較常見的是40年、50年和70年。

也就是說房子的所有權是你的,只要房子不塌,這房子就一直是產權人的,但土地是國家的。根據專案的立項不同,租用國家土地的週期也不同:像住宅用地產權為70年,工業、科教文衛體綜合類用地產權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產權為40年。

根據《物權法》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的,將自動續期。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還有一種情況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續期價格或將按照當時樓面毛地指導價格,雖然住宅產權期滿後可自動續期,但再次申請土地使用需要補繳多少土地出讓金,應該以什麼樣的標準補繳,擁有房屋產權的業主是否願意繳,能否繳得起,一旦有房屋業主不願意繳納,土地上的房屋該怎麼處理?這一系列的問題暫時還沒有明確的政策能夠回答。

有些人悲觀地認為,雖然土地產權歸國家,房屋產權是個人的,但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後仍可能會出現“房隨地走、國家補償”的情況。畢竟房屋的價值隨著時間的推移會減少,土地的價值則剛好相反,而這也是人們會擔心產權到期後的根源所在。不過,有業內分析,這不太可能成為一種普遍的方式。

二、國內續期先例

政府對於產權到期商住樓的處理也為住宅專案提供了借鑑。

深圳的國際商業大廈就是國內個續約土地使用權的案例。該專案由於歷史遺留問題,在同一棟樓內,有20年、30年、40年、50年這四種年限不一的房產證。早的20年產權部分早已到期,為此,政府出臺的《深圳到期房產續期若干規定》指出,到期房地產,業主需繼續使用該土地的,在不改變用途的情況下,按有償使用土地的原則,延長土地使用年期,在剩餘年期(國家規定的長使用年期減去已使用年期)範圍內約定年期的,補繳地價數額為公告基準地價的35%,並按約定年期一次性支付。

按照該《規定》,國際商業大廈產權到期的房源,都通過補交土地出讓金,完成了續期,也令眾多商住專案看到了續期的重要依據。

因此“房屋所有權”歸個人所有,並不會到期,而土地歸國家所有,因此“土地使用權”會到期,目前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可以申請續期。但若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國家將無償收回,對地上房屋殘餘價值進行補償。如若您有相關法律問題,可諮詢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