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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70年房屋土地使用權到期怎麼辦

土地承包 閱讀(2.53W)

不管是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實際上從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那一天開始就已經在計算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了。而且業主都能夠清楚的看到自家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期限是70年,不過對於在我國70年房屋土地使用權到期怎麼辦的這個問題也不需要太過於擔心的,因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當中規定的住宅土地使用年限自動續期的。

在我國70年房屋土地使用權到期怎麼辦

一、在我國70年房屋土地使用權到期怎麼辦?

國務院釋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明確,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用途確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其他或綜合用地50年。從全國範圍內來看,大部分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年限都是70年。

目前,關於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續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續期問題可以從三個方面來考慮:

1、不夠70年的,到期後必須都續期到70年;

2、70年到期後自動續期,相當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一個無期限的物權,即一次取得使用,國家不必每次續期每次都收費;

3、到期後經過自動續期變成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之後,應當確定使用權人與國家所有權人之間的關係,可以考慮收取必要而不過高的稅金,但應當經過立法機關立法決定。

二、土地使用權續期如何提出?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儘快作出答覆,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只要是仔細的瞭解過小編整理的資料的話,那就會對在我國70年房屋土地使用權到期怎麼辦有了一個清晰的認識的。其實我們拋開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到期後的處理問題,目前全國並沒有特別明確的關於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的續期有著嚴格的監管機制出臺的,可見國家關於土地方面的一些法律還有待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