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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權抵押需要注意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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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注意事項

土地承包權抵押需要注意些什麼?

(一)設定抵押要合法

在抵押貸款時,需要注意的是,經發包方同意,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並且已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才可以設立抵押,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並沒有明確可以抵押。

1、抵押條件要具備

土地承包經營權產權關係要清晰,符合“依法、自願、有償”的土地流轉原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和相關手續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經營土地沒有改變農業(或漁業、林業)用途。

2、價值認定要合理

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根據抵押當事人提供的有資質的價值評估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意見書)進行確認,或按照當地政府有權部門公佈的同期轄區內各地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準價格協商確認

3、抵押登記要合規

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應及時到縣級政府指定登記部門進行登記(一般為農村經營管理局)。抵押登記應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1)抵押登記申請書;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證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承包合同、流轉合同等);

(3)地上附著物價值情況說明;

(4)抵押合同;

(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權人同意抵押的書面材料;

(6)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身份證明要件(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法人代表身份證原

件及影印件等);

(7)抵押物的評估報告或評估確認書;

(8)抵押登記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相關法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融資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中,都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兩地權益”)抵押融資作出了規定。

(一)擔保法對“兩地權益”抵押融資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之第五款中規定: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第三十七條之第一和第二款中規定: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二)土地承包法對“兩地權益”抵押融資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三)物權法對“兩地權益”抵押融資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

第一百五十二至一百五十五條中,未對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可以抵押作出明確規定。

從以上法律規定來看,現行法律不支援家庭承包方式獲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融資。對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不能抵押的原因,主要是因為上述兩種權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的體現,而非單純的承包經營戶、宅基地使用者的個體權益。

綜上所述,在土地承包權抵押需要注意些什麼的問題中,特別注意的事項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要合規合法的,而且在提交正確的稽核材料之後以及抵押物的評估報告或評估確認書和抵押登記部門要求的資料材料之後才能進行土地承包和抵押,這些都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汕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