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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不過戶是否合理

土地承包 閱讀(2.63W)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不過戶是否合理?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不過戶是否合理

不合理,土地使用權的產權人是以土地使用證上登記的名字為準的,所以,簽訂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以後,必須要抓緊時間到國土部門辦理土地使用證的過戶。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相關情況

1、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過轉讓人實際享有的土地使用期限。

2、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不僅轉讓轉讓人的權利,而且轉讓人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負擔義務也一併移轉給受讓人。

3、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自辦理使用權轉讓登記後生效。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成立後轉讓人負有將其土地使用權移轉給受讓人的義務,但轉讓人交付土地給受讓人佔有並不能發生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效力。因土地使用權轉讓為不動產物權的變動,當事人須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土地使用權自辦理過戶登記後才轉給受讓人享有。

4、依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其使用範圍內的該幅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也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5、土地使用權轉讓後改變土地用途的,須經原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和都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並相應調整土地使用費。

6、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受讓人除無償受讓者外,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受讓人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無論依何種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均應承擔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的有關費用及其他與權利轉移相關的費用。

二、辦理土地使用證變更需要什麼材料?

土地登記申請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影印件(驗原件)、身份證雙面影印件(第二代雙面影印)驗原件,特殊情況附書面說明。

1、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關於辦理土地登記的函”;

2、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審查表”,同時提供法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託書、法人身份證影印件,受託人身份證影印件(驗原件)、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影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影印件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影印件一致;)

3、因繼承、贈與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公證書》(原件)。

4、因離婚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離婚證明或法院裁決書影印件(驗原件);

5、因地址變更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變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變更證明原件。

轉讓土地使用權就跟轉讓房子是一樣的道理,不能只有合同,但是最關鍵的證件上的名字卻沒有進行變更。如果是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時候,土地使用證還沒有辦理下來,隨後可以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也得抓緊時間到國土部門重新過戶一下,土地使用證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