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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土地使用權土地上的房屋怎麼辦?

土地承包 閱讀(5.65K)

在公民想要把自己現有的土地交易換取利益的時候通常都沒辦法只能將土地之上的房屋也一起打包銷售,但是國家在土地流轉的問題上有嚴格的限制而並非所有的使用權都能轉讓的,但是上面的房屋又不是土地部門管理的,那麼,轉讓土地使用權土地上的房屋怎麼辦?

轉讓土地使用權土地上的房屋怎麼辦?

一、轉讓土地使用權土地上的房屋怎麼辦?

我國現行的立法,一方面認為房產和地產為兩種獨立的權利,另一方面又把房產和地產捆在一起。現行的法律法規所採取的嚴格的房地產權一致原則,也就是房屋所有權人與土地使用權人主體一致原則,為了貫徹這一原則,確立了房屋和土地使用權一同處分原則。這一原則的通俗表達為:“房隨地走”和“地隨房走”。具體體現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應與其範圍內的建築物、附著物的權屬一併轉讓。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轉讓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其土地使用權時,應對其地上的建築物、附著物擁有產權。建築物、附著物的產權人在轉讓其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時,須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主體一致原則必然要求轉為房屋所有權也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也轉讓其上的建築物。因此,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所有權總是屬於同一個人。體現這一原則的法律依據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第二十四條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八條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綜上所述,如果在將自己的土地轉讓出去被國家拒絕的情況下是可以將上面的房屋作為一個單獨的財產進行出售而不受使用權的影響,但是現實中政府可能會為了工作便利而直接拒絕公民出售房屋的請求,此時建議大家找律師進行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