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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將會繼續受到保護麼?

土地承包 閱讀(3.03W)

農民在我國為經濟發展注入了強大動力,在農村,最常見的就是農民的土地了,他們擁有的是土地的使用權,土地的所有權是歸國家所有的。近年來,我國在土地方面不斷的進行改革,很多農民都在擔心以後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將會繼續受到保護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以後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將會繼續受到保護麼這個問題。

以後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將會繼續受到保護麼?

一、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將會繼續受到保護麼

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將會繼續受到保護,並且有可能會獲得很多的土地權利。

二、使用期

綜述

北京在明首席楊在明說:“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依該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即終止。由於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有期限的他物權,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結果並不導致所有權的喪失。因而,使用期屆限滿,土地使用者理應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這是土地國家所有權的最終體現,也是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原則的具體反映。”為了平衡土地使用權人和土地使用者利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從以下兩個方面對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法律後果作了規定:

續期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續期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儘快作出答覆,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收回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准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它只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內由國家讓渡於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2)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答案是很明顯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畢竟土地使用權是農民合法的權利,只是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限制的,一般來說是由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進行約定的使用年限。如果大家遇到了這方面的困惑,小編建議大家可以去律師事務所找律師進行諮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