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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律糾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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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律糾紛案例

說到土地承包糾紛的問題,相信大家都不會很陌生,這其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條款是比較多的。那麼,農村土地承包法律糾紛案例都有什麼樣的內容呢?我們從案例中可以學到些什麼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一、農村土地承包法律糾紛案例

雲南宣威市某鄉某村a戶,1982年土地承包到戶時承包原該村十二生產隊耕地10.5畝,1982年到1985年由a戶耕種,到1985年底a戶辦理農轉非戶口全家遷出到某廠礦,當時a沒有向村上報告承包地如何處理,致使1986年土地荒蕪一年,這一年也沒有上交有關費用,1987年由原來的社長安排本社5農戶耕種,每戶交承包費20元,共計100元。1987年8月,a回村找到當時的社長要求承包自己原先的耕地,雙方現場簽訂了合同,合同承包期為三年,即1987年10月到1990年10月,承包費為400元,承包費必須於1987年10月31日前交清,合同才能成立,在約定的時間內即10月31日前a來交承包費前,當時的社長又以招投標的方式與b戶簽訂了合同(三年600元承包費),待a戶來交承包費時社長不收(在約定的時間內),理由是b戶願意多交到600元,a戶要承包須在600元的基礎上加承包費,a戶不願,致使同一地塊產生了兩份合同,併發生爭吵,社長也未收回與a戶簽訂的合同,而土地由b戶一直耕種,期間1990年與社長又簽了三年的合同到1993年,之後又與社上口頭約定續包。1999年農村土地二輪承包續簽換證時,業務工作人員沒有嚴格按政策規定辦,照抄1982年土地到戶的底冊,將a戶仍然登記為承包戶主,簽訂了《農村集體專業專案承包合同書》,但a戶沒有親自簽字,合同期為三年,而土地由b等4戶耕種到2002年,在此期間a來到該村要合同書未拿到,村委會的理由是合同書應由種地人保管。

二、評析

1、1982年a戶承包的原該村十二生產隊耕地10.5畝,雖承包手續不完善,但符合當時各級政策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的承包關係。

2、1985年a戶全家農轉非到某廠礦,其承包地荒蕪,生產合作社將承包地收歸集體另行轉包,是符合當時政策規定的。

3、1987年合作社將收回的土地招標轉包給b等4戶耕種,轉包關係符合政策,但轉包程式不盡規範,認定:a戶與合作社雖簽了合同,承包費又低於b戶,合同未實際履行,為無效合同;b戶實際履行了合同,為有效合同。

4、1999年初,按中央規定進行土地續簽換證時,村委會簽發的《農村集體專業專案承包合同書》(合同號:mo310027,是按集體機動地進行承包的),發包方和承包方並沒有進行協商,承包方簽字欄也屬發包方代簽,該合同屬無效合同。

5、a戶原承包地收歸集體後,應按照2003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進行公開奪標轉包。考慮到a戶雖辦理了農轉非,但現在子女仍未就業,生活困難,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轉包給a戶。a戶與b戶發生的吵打致傷,因b戶承包關係符合政策,吵打致傷責任主要應由a戶承擔,故由a戶付給b戶醫藥費8000餘元。

6、其它農轉非土地,全家遷出,且不在當地居住的,承包地應按政策規定收回另行轉包。

綜上所述,從上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律糾紛案例中,我們不難發現,在進行處理這類糾紛的時候,我們要注意,首先我們一定要根據法律中的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糾紛,另外,在處理的時候,一定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的進行處理,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漯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