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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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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問題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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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意見是什麼

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意見是什麼回答如下:承包人承包後自己既不從事經營或生產活動,又不承擔任何風險,坐收“管理費”或者高價轉包的,屬於轉包漁利。如果轉包的價額超出承包價額,而其超出部分大致接近於承包人的投資(包括勞務)加上由於投資(勞務)應當獲得的正常利潤,可以視為合理;如果懸殊過大,則應作為轉包漁利論處。轉包漁利部分應當收歸集體或追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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