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拆遷辦合同違約怎麼進行
拆遷官司,一般來說,是行政訴訟,應按行政訴訟的程式來辦理:
第一,一審
1、起訴:行政訴訟實行"不告不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受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
3、審理: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4、裁判(裁定和判決的合稱):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審理判決執行中,就程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判決是法院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
第二,二審
二審指上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對下一級人民法院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審理。我國行政案件的審理採取兩審終審制度。
第三,執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決的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後,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照職權採取強制措施,以執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二、訴訟過程中如何制止強拆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和《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只有滿足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復議”、“不訴訟”和“不拆除”這三個條件,行政機關才有權依法強制拆除。“三不”缺一不可!
由此,在訴訟期間,即便是違法建築,行政機關也不能強拆房屋。因此,當自己的房屋被認定為違建並面臨被強拆可能的時候,應及時啟動法律程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一般在訴訟過程當中被告認為需要進行停止強拆的話,是不能夠繼續強制執行的。通常在訴訟過程停止強拆的條件還有強拆行為的執行導致了公共利益發生了損失或者與法律法規相違背時,需要停止強制拆除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