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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合同上簽字之後拆遷方可以違約合同嗎?

房屋拆遷 閱讀(1.69W)

如果雙方已經簽字的話就協議而言已經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有異議只能怪自己沒有審慎對待,但如承在重大誤解或受協廹而簽訂的協議導致財產損失的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拆遷補償合同上簽字之後拆遷方可以違約合同嗎?

一般來說,《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一經簽訂,房屋拆遷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不允許反悔。但是,由於房屋拆遷涉及的法律關係比較複雜,如果存在以下四種情形,《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可以反悔。

第一、房屋拆遷依託於政府的行政許可,如果政府行政許可行為被撤銷或確認為違法,據此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的合法性就存在問題,當事人可依法請求確認《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無效。

第二、房屋拆遷依託於房屋估價機構的估價行為,如果房屋估價機構不是依法選定的,或者房屋估價機構不依法進行估價,或者房屋估價結果顯失公平,當事人可依法請求變更或撤銷《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

第三、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如果在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過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合同的情形,受損害方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第四、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籤的協議。如果《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籤的,則可以追認該協議無效。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上述便是關於被拆遷方已經簽訂拆遷補償合同之後,就需要承擔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如果存在異議只能怪自己沒有在簽字之前審慎對待,除非存在重大誤解或者合同簽訂時並未個人主觀意願屬於脅迫下籤訂,否則需要承擔相應違約責任賠償對方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