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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合同單方違約怎麼處理

房屋拆遷 閱讀(2.84W)

一、拆遷合同單方違約怎麼處理

拆遷合同單方違約怎麼處理

如果雙方簽訂了拆遷合同的話,一般是不允許違約的。即使一方反悔了的話,拆遷行為是不會被制止的。

一般來說,《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一經簽訂,房屋拆遷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但是,由於房屋拆遷涉及的法律關係比較複雜,如果存在以下四種情形,《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可以解除。

第一、房屋拆遷依託於政府的行政許可,如果政府行政許可行為被撤銷或確認為違法,據此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的合法性就存在問題,當事人可依法請求確認《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無效。

第二、房屋拆遷依託於房屋估價機構的估價行為,如果房屋估價機構不是依法選定的,或者房屋估價機構不依法進行估價,或者房屋估價結果顯失公平,當事人可依法請求變更或撤銷《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

第三、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如果在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過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合同的情形。第四、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簽定的協議。

二、起訴拆遷辦合同違約怎麼進行

拆遷官司,一般來說,是行政訴訟,應按行政訴訟的程式來辦理:

第一,一審

1、起訴:行政訴訟實行"不告不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受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

3、審理: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4、裁判(裁定和判決的合稱):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審理判決執行中,就程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判決是法院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

第二,二審

二審指上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對下一級人民法院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審理。我國行政案件的審理採取兩審終審制度。

第三,執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決的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後,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照職權採取強制措施,以執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起訴拆遷辦合同違約一般需要進行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流程為當事人進行起訴,法院在認定該案件符合起訴條件的話,就會進行開庭審理,斌企鵝進行判決。如果當事人對於判決結果不滿意的話,那麼可以申請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