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拆遷不履行合同約定的怎麼寫訴訟狀?
行政訴訟狀
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絡方式(如原告為單位,則寫名稱、地址、聯絡方式。)
委託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務、工作單位、住址、聯絡方式。
被告:名稱、地址、聯絡方式。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訴訟請求:(寫明向法院起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起訴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絡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月×日
二、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時間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和第六十條規定,對於一審行政案件,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對於二審行政案件,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的二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不履行拆遷補償合同怎麼辦?
不履行拆遷補償合同違反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土地徵收、房屋拆遷補償,應當由當地的拆遷部門公告補償標準以及補償方式。
司法實踐中不履行拆遷合同的都是被拆遷戶,政府單位通常都會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的給拆遷戶發放拆遷費或妥善落實其他的拆遷政策,但是在被拆遷戶不履行拆遷合同的情況下,行政單位自身不能直接採取強制拆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