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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房買賣合同糾紛有哪些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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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房與普通商品房還是有一定區別的,容易產生拆遷房買賣合同糾紛的注意事項,顯著特點是有交易時間限制,而且許多房屋的權屬人也不太明晰,因此經常容易引起糾紛。購房者在購買此類房屋時,應擦亮眼睛,多觀察多瞭解,並要注意規避其中的風險。

拆遷房買賣合同糾紛有哪些注意事項?

第一種:拆遷房房價爆升,賣家後悔了

賣方不配合辦理過戶,買方不能辦理過戶手續,這類糾紛目前是最常見。由於房價上漲,原來幾十萬的房子,現在市場增值百萬元,勢必造成出售方的心態不平衡,往往出售人提出價格的補貼。買受人不同意的,出售人便不配合過戶,買受人只能起訴。

法律對該糾紛的審理,會支援買方的主張,賣方應當無條件辦理過戶。因為配套商品房合同有效,對雙方有約束力。賣方協助買方辦理過戶手續,是在履行交付的義務。不履行義務的,法院可以判其履行。

作為買方的律師,勝訴是有把握的,但作為賣方的律師,該做的工作應是努力調解,為被告儘可能的爭取利益。

作為這種糾紛,應以誠信為基礎,賣方在出售房子時,就應該考慮到房價上升的風險。因此在此類糾紛中,交易雙方應以誠信為基礎,具備一定的風險承擔意識。

第二種:突然限購導致拆遷房買賣無法完成

配套商品房雖具備過戶條件,但由於買家的原因(如限購)無法辦理過戶等因素,賣家提出解除合同。

因此大家在簽訂此類“拆遷房”交易合同時,一定要重視由於過戶時間限制,所帶來的房產增值或貶值的賠付風險。

第三種:拆遷房“一房兩賣”引糾紛

出售人一房二賣或抵押給抵押權人造成房屋權屬發生動搖,列舉崑山的一個案件,出售人將房屋一房二賣,到底誰的買賣合同有效需要司法確認。

如果將房屋進行抵押借款,需要司法確認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合同的效力是否優於買賣合同等均是該糾紛需要審理的內容,需要律師很好把握。

對於“一房兩賣”的型別,主要需判斷兩份買賣合同的效力孰先孰後以及保護的順序:辦理過戶登記優先方、實際佔用房屋優先方、全額付款優先方、合同訂立優先方等,當然,前提是兩份買賣合同購買人均是善意的。

對設定抵押的房屋這種型別,抵押權人是善意的,則應當優先保護。

此類糾紛最終的法律協調解決,都是補救措施,另一方一般都會遭受很多的損失。為避免此類損失,關鍵還是要事前萬分謹慎,到房管局充分做好“查冊”,真正核查房產沒有問題了,再進行交易。

第四種:合同一方買賣期間死亡

交易中買賣任一方當事人死亡,如果符合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條件,可認定為不可抗力,視為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解除條件。

具體來說,遇到五種情況,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在此類糾紛中,如在繼承人不願承擔合同權利義務的前提下,則交易合同亦可依法解除。

第五種:拆遷房突然冒出多個“房主”

配套商品房來源於安置,拆遷安置協議有可能沒有明確安置人,安置人提出對配套商品享有權利。以其他共有權人擅自處分權利,主張合同無效。

配套商品房交付的權利憑證一般只是拆遷安置協議。拆遷的政策如果是數人頭,在拆遷安置協議上應將安置人清晰的列明,讓買受人一目瞭然,清楚配套商品房的權利人,不會遺漏權利人。一般這種協議明確了“拆遷房”的權利人,較好地規避了此類糾紛風險。

然而現在的拆遷通常是安置人不明晣,容易突然出現另一個安置人主張配套商品房的權利。

對此類糾紛,法院一般不會認為配套商品房買賣無效,而是會保護配套商品房合同的效力,支援合同繼續履行,而在內部協調好各原“房主”間的利益分配。

綜上所述,針對拆遷房的買賣交易,需要更加謹慎和注意,由於比普通商品房相比,拆遷安置房買賣辦理過戶手續存在時間限制等多個問題存在,這些都是容易產生合同糾紛的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