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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協議簽訂後 | 可以反悔嗎?

拆遷安置 閱讀(1.94W)

一、拆遷協議簽訂後,可以反悔嗎?

拆遷協議簽訂後,可以反悔嗎?

一般來說,《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一經簽訂,房屋拆遷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不允許反悔。但是,由於房屋拆遷涉及的法律關係比較複雜,在下面4種情況下,《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可以反悔。

1、與房屋拆遷有關行政許可撤銷或確認違法。房屋拆遷依託於政府的行政許可,如果政府行政許可行為被撤銷或確認為違法,據此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的合法性就存在問題,當事人可依法請求確認《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無效。

2、房屋估價機構違法或估價不合理。房屋拆遷依託於房屋估價機構的估價行為,如果房屋估價機構不是依法選定的,或者房屋估價機構不依法進行估價,或者房屋估價結果顯失公平,當事人可依法請求變更或撤銷《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

3、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如果在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過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情形,受損害方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籤的協議。如果《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籤的,則可以追認該協議無效。

當發生上述情況,房屋拆遷當事人完全可以對《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變更或者撤銷《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或者確認《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無效。

二、拆遷補償協議可以反悔的情形

1、超越代理許可權訂立的合同無效

夫妻共有房屋,只有一方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另外,宅基地或者房產證是父母的名字,但是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時候是子女簽訂的協議,在此種情況下,子女必須向徵收方出具父母的授權委託書,否則簽訂的安置協議便是無效。

2、採用不合理的手段簽訂協議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但是如果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則屬於無效合同。

雖然採用欺詐脅迫等手段簽訂協議是不合法,可導致協議無效,但在實際維權過程中,被拆遷者因舉證困難而時常陷入被動。所以在簽訂協議時儲存好證據極為重要。

3、協議內容導致協議無效

拆遷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應當嚴格按照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的拆遷範圍、拆遷期限、拆遷方案、拆遷計劃進行拆遷,如果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所簽訂的拆遷協議不符合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於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批准檔案規定的,可以認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違反法律規定的行政管理秩序,該協議應當認定為無效。

4、簽訂主體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也是決定因素之一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代理實施民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具體就是指如果家裡有患有老年痴呆的老人和小孩,他們是不能作為簽約主體去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

首先簽訂房屋補償協議書是要有一定行為,民事能力人以及是成年人才能夠簽署這項協議。並且雙方簽訂的協議書之中,必須要明確的滿足政府部門所規定的要求才行,否則該項合同可以視為相關的無效合同。當事人不必進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