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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 | 簽訂的拆遷協議可以確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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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況下,簽訂的拆遷協議可以確認無效?

哪些情況下,簽訂的拆遷協議可以確認無效?

(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拆遷人時,沒有辦理有關拆遷手續的,其所實施的拆遷行為應當被確認為無效。

(2)拆遷人與非被拆遷人訂立的房屋拆遷協議無效。

(3)被拆遷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拆遷協議無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或者無代理權所簽訂的拆遷協議無效。

(5)拆遷協議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無效。

(6)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損害國家利益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或拆遷當事人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方式,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所簽訂的拆遷協議無效。

(7)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相互勾結,有意規避有關法律的規定,用合法的形式來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拆遷協議無效。

 二、拆遷補償協議必須規定內容

1、明確安置房的地點、面積、使用標準。

2、明確拆遷補償的方式、補償金額、支付時間。

3、明確產權調換的,房屋差價的支付方式、金額、支付時間

4、明確搬遷限期、過度方式、過度限期。

5、明確搬遷相關補助費用、停業損失費的金額和支付方式。

6、明確違約後的相關責任和解決方式。

7、明確其它當事人補充條款。

拆遷補償協議本身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對於拆遷補償協議中沒有出現不合理違法的條款,依法簽訂協議需認真恪守,任何一方都無權修改、解除等,協議是在產生爭議時,為解決爭議重要的法律依據。

 三、拆遷補償協議無效後該怎麼補償

協議無效,則意味著沒有簽訂協議,因此只能按照原來的狀態,重新協商補償或者依法進行評估補償。

協議必須是房屋拆遷雙方的合法行為。所謂合法行為,是指按照房屋拆遷法規規定的要求而實施的行為。如當事人的資格,社會組織作為房屋拆遷協議當事人要有法人資格;承辦人簽訂協議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權證明;委託代理訂立協議的要有合法手續;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時,應當出具產權證書、使用權證明等法律檔案。凡違反法規規定,採取欺詐手段等所訂立的協議都是無效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