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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以借款的實際交付為生效要件的,借款人及擔保人已出具借條給出借人,但出借人將借款匯給案外第三人,在有證據證明該交付行為系借款人認可的情況下,應認定借款已實際交付。【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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