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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借條人並非實際借款人如何處理?

債務債權 閱讀(2.04W)

一、寫借條人並非實際借款人如何處理?

寫借條人並非實際借款人如何處理?

寫借條人並非實際借款人應當是要求重新的出具借條,債務人應當要求重新借條,在持有人最終與實際出借人相一致的情況下,只要借款人無合理異議,法院可以推定借條持有人為實際出借人,而無須深人到借條持有人與實際出借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當中進行審查。但若借款人有合理異議,或借條確存在種種異常,法院應當要求借條持有人對其系實際出借人進行進一步說明、舉證。

民間借貸中的合同往往也較為簡潔,大量借款合同是以借條、欠條,收條等形式出現。借條作為一種簡化的借款合同,一股是在雙方已達成借貸合意,並款項實際交付後,才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若借款人還清了借款,則借條由借款人收回或當場撕毀或由出借人出具收條。若借條已標明出借人,權利及義務主體均非常明確。在實踐中,即使在借條中未表明出借人身份,借條持有人提起民間借款訴訟的,人民法院一般也予以受理,同時可基於日常經驗規則,將借條的持有人推定為權利人。

二、民間借貸中寫借條有什麼注意事項?

有時候,出借人礙於面子,或者因為工作崗位原因,不願意在含有利息的借條上簽字。這類出借人通常以自身親戚、朋友的名義對外進行借款。

一旦發生爭議,則傾向以借條上的主體進行起訴。這是,就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因為實際債權利益人和借條上的出借人不一致。在此情況下,法院極容易駁回名義出借人的起訴。

另外,因為實際出借人並沒有在借條上簽字,則很多借條的約束性條款無法發生對實際出借人的約束力。因此,建議起訴時,以實際債權人為原告。同時,如確有不方便,建議寧可不填寫出借人名稱,以實際持有借條方為準。

綜上所述,在民間借貸中,很多時候是不寫借貸合同而是用借條代替,如果遇到借條簽字方或者持有方和出借人不一致的情況,債務人應當提出,要求修改或者重新書寫借條,確保資訊一致。因為債務人需要對借條中名義出借人承擔償還責任,而名義和實際出借人不是同一人的話,容易導致糾紛發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民間借貸糾紛是很容易產生一些問題的,雙方當事人通過私底下協商的方式沒有辦法解決的,就可以通過人民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但是需要注意的就是很有可能寫借條的人,並不是實際的用款人,應當以實際用款人員為被告來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