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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到期借款人死亡 | 出借人能否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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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到期借款人死亡,出借人能否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借款未到期借款人死亡,出借人能否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子問題開始}借款未到期借款人死亡,出借人能否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人們常說,“人死債滅”。但籠統地說這句話是不科學的,按照我國《民法典》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那麼,在存在連帶責任保證人的情況下,保證人能否以被繼承人未償還債務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呢? 簡要案情2016年2月5日,王某向李某借款20000元,約定2017年2月5日償還,周某為連帶責任保證人。2016年3月,王某死於交通事故。2016年5月,李某以多次向王某的家屬及周某催要欠款未果為由,將保證人周某訴至法院,要求周某償還借款。周某辯稱,應當由王某的遺產繼承人承擔還款責任。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被告周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某借款20000元;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不同觀點 本案中,對周某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周某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首先,雖然借款人死亡,但借款履行期未屆滿,根據法律規定,保證期間應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所以在借款到期前,周某不應承擔保證責任。其次,借款人王某死亡後,其親屬有償還的可能,且其遺產繼承人也繼承了王某的遺產,應當由其繼承人來償還。故應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周某應當承擔還款責任。雖然借款未到期,但借款人的死亡致使借款合同終止,且借款擔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出借人李某和借款人王某、連帶責任擔保人周某,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告李某有權要求周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法官評析 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會對合同的履行造成何種法律後果,另一方當事人可否根據預期違約或不按抗辯權主張解除合同。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並未明確規定。

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會對合同的履行造成何種法律後果,另一方當事人可否根據預期違約或不按抗辯權主張解除合同。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並未明確規定。

傲宇律師認為,預期違約是因一方明示或默示毀約,而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不按抗辯權是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發現對方喪失履約能力,而要求解除合同。適用預期違約與不按抗辯權解除合同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是存在的,任何一方都沒有消亡。因此,當事人一方死亡的合同,另一方不能依據預期違約或不安抗辯權主張解除合同。

傲宇律師認為,一般情況下,一方當事人的死亡可導致合同的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即當自然人死亡後,其無法享有民事權利,無法履行民事義務。具體到合同中,因死者無法繼續履行合同,那麼合同自然終止。《民法典》中的個別條款也有規定,如第四百一十一條“委託人或者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託合同終止”。合同終止後產生直接和間接的法律後果,直接的法律後果是合同當事人無法或無需再履行,間接的法律後果是引起了其他法律關係的產生。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為保護自己的權益,可選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等規定向繼承人或擔保人主張權利。

本案中,王某死亡後,借款合同在王某和李某間無法再履行,借款合同終止,王某對李某負有的還款義務隨之消滅。根據《民法典》第六條的規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此時,王某已不能履行還款義務,因此李某與周某之間的保證合同關係並未終止,且保證期間亦隨著借款合同的終止而開始計算,故李某可依《民法典》向保證人周某主張權利。

此外,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債務人死亡並不導致債的滅失,債務人的繼承人應在其繼承的財產範圍內清償債務。所以,周某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對王某的繼承人享有追償的權利。

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