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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是否可以要求出借人返還借條?

債務債權 閱讀(1.03W)

一、借款人是否可以要求出借人返還借條?

借款人是否可以要求出借人返還借條?

借款人是可以要求出借人返還借條,但是前提必須是已經履行還款義務。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於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從法律的角度看,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

1、如果借條上約定的還款期限已經到期、對方沒有還款的,可以起訴;如果未到約定的還款期限,尚不能起訴。

2、如果借條上未約定還款期限:自債權人催要、並給予債務人合理期限償還後,超過確定的償還期後可以起訴,訴訟時效是3年。

3、起訴時,可以寫好起訴狀、帶上身份證、相關證據,到被告戶口所在地(常住超過一年的常住地)基層法院的立案庭請求立案。

二、沒有借條該如何要回借款

如果沒有借條,想拿回借款的話,必須先想辦法把借貸合同關係固定下來。

其方法包括:由對方補寫借條或者還款計劃;對對方承認存在借貸合同關係談話進行錄音;尋找能證明存在借貸合同關係的證人等。若協商不成時,可以向匯款銀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向該銀行調取該匯款憑證,並要求對方還款。

關於對方下落不明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五條規定:“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在當代的社會,因為借款的人員下落不明,一直不還款的話,那麼完全是可以到法院來進行起訴的,但是是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比如說借條或者是轉賬的記錄。如果對方已經還款,可以要求出借方撕毀借條,或者是將借條原件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