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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要承擔何種舉證責任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閱讀(2.45W)

一、債權人承擔的舉證責任:
1、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二、債權糾紛中債權人如何舉證如下:
1、債務人針對債權人提供證據本身的合法性、客觀性提出抗辯,此時債務人應當提供針對債權人所提交的證據的反駁證據;
2、債務人可以主張債權人的權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約,或者已經消滅,其應該就權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權利制約法律要件、或者權利消滅的法律要件負舉證責任;
3、債務人針對債權人提出的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反證,證明債權人所主張的事實並不存在。如果債務人有上述種類的主張,債權人則可以針對上述主張繼續提供證據,以支援自己的主張成立。如果債務人沒有上述主張,則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債權人要承擔何種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