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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承擔的債務舉證責任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1.34W)

一、債權人承擔的債務舉證責任有哪些

債權人承擔的債務舉證責任有哪些

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首先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並已經屆期,為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並已經屆期的法律要件事實成立的證據。由於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後順序,債權人主張合同權利的發生,其應該為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一個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個是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

二、債務人承擔的債務舉證責任有哪些

債務人抗辯的種類很多,其有可能針對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主張證據本身有問題,債務人應當提供針對債權人所提交的證據的反駁證據;如果債務人主張債權人的權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約,或者已經消滅,其應該就權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權利制約法律要件、或者權利法律要件負舉證責任;當然,債務人還可以提出反證,證明債權人所主張的事實並不存在。如果債務人有上述種類的主張,債權人則可以針對上述主張繼續提供證據,以支援自己的主張成立。如果債務人沒有上述主張,則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三、債務糾紛訴訟如何提供證據

一般如要比較穩妥地打贏債務糾紛官司,債權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必須提供下列證據:

1、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等相關證據。

2、債權人已履行給付義務或者其他約定義務而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如銀行匯款憑證、或者在場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

3、如有擔保人或介紹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性別、年

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若是單位擔保,須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況;如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可把配偶另一方也列為共同被告。

4、有證據證明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可根據情況選擇提供或者不提供。

上述證據要儘量形成一個有效的證據鏈,不要想當然地認為某個證據就足夠了而放棄了提供其他證據的機會,否則孤證一旦發生問題,會使得整個官司徹底輸掉。

債權人、債務人在債權債務糾紛中有不同的舉證責任。就一個具體的民事糾紛案件來說,原告為求得勝訴,就其訴訟請求原因所作的主張,為原告主張的事實,此即為原告的主張責任。防止受到不利判決的危險,須進行各種抗辯或防禦,其主張各項抗辯或防禦的原因,乃被告主張的事實,此即為被告的主張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