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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坦保證責任付有什責任

債務債權 閱讀(2.97W)
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坦保證責任付有什責任

公司經營期間為了使公司資金得以週轉公司以公司名義向銀行或個人借款的行為就會導致公司債務的形成。公司債務是民法中債務概念與公司的簡單組合,是指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包括公司貸款、應付賬款、未付款的採購件等等。公司債務包括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其轉讓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償還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樣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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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能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嗎?

  分情況考慮:對於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對於承擔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要在主合同糾紛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完成後仍然不能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相關法律可參考:  《擔保法》第十六條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