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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的債權與不屬於信託的債務不能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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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在雙方當事人相互存在債權且屆清償期,抵消的債務又屬於同種類給付的,即可進行抵消。但由於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抵消在信託中受到了嚴格限制,它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消。其目的是為了避免受託人以信託財產清償自己的債務,從而保護信託財產的安全和維護受益人的利益。
二是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消。這種情形一般發生在多個委託人將財產委託給同一受託人進行管理處分的情形。
【法律依據】
根據《信託法》第18條規定: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
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信託的債權與不屬於信託的債務不能相互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