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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破產後債權債務的相互抵銷

破產債權債務 閱讀(2.58W)

債務相互抵銷,是指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又互享債權,以自己的債權充抵對方的債權,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等額內消滅。債務相互抵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什麼是破產後債權債務的相互抵銷

(1)必須是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抵銷發生的基礎在於當事人雙方既互負債務,又互享債權,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生抵銷。

(2)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權債務,均須合法,其中一個債為不法時,不得主張抵銷,

(3)按照合同的性質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權不得抵銷。

當事入主張抵銷的,必須以意思表示為主,該意思表示以口頭或者書面通知對方時發生效力,對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通知到達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

抵銷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附條件的抵銷只有條件成就時才能實行。而條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抵銷在期限尚未到來時也不能實現,抵銷附條件或者附期限,使得抵銷不確定。不符合抵銷制度設立的目的,並有可能損害一方當事人的權利。

在當事人雙方債權債務互為相等的情況下,抵銷產生合同關係消滅的法律後果,但如果債務的數額大於抵銷額,抵銷不能消滅合同關係,而只是在抵銷範圍內減小債權。

抵銷制度,一方面免除了當事人雙方實際履行的行為,方便了當事人,節省了履行費用。另一方面,當互負債務的當事人一方財產狀況惡化,不能履行所負債務時,通過抵銷,起到了債的作用;特別是當一方當事人時,對方履行交付的財產將作為破產財產,而未收回的債權要在各間平均分配,顯然不利於對方當事人,而通過抵銷,可以便對方當事人的債權迅速獲得滿足。我國破產法第33條規定:“債權人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產清算前抵銷。”

相關案例:

甲公司被申請破產,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債權人,甲公司的管理人已通知乙公司申報債權,丙公司為甲公司對乙公司的債務提供保證擔保,但甲公司的該擔保資料遺失,因此,管理人未通知丙公司,甲公司破產清算後,乙、丙公司均未能參與破產財產分配,現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丙公司該如何處理?

分析:

1、乙公司作為甲公司的債權人,不論其債權到期與否,均可以向甲公司申報債權,乙公司不向甲公司申報債權,當然其不能參與對甲公司的財產分配。

2、根據破產法第51條的規定,丙公司作為甲公司的保證人,不論其是否代甲公司對乙公司進行債務清償,其均可以向甲公司申報債權,如其代償了,則乙公司不能向甲公司申報債權,丙公司以代償的金額向甲公司申報債權(實務中,丙公司最好以受讓乙公司的債權的方式向甲公司申報債權,因為有時乙公司會對丙公司的清償金額進行一定的折讓,以代償申報債權的,則只能以丙公司代償的金額申報債權,以受讓債權的,則丙公司有權以乙公司對甲公司的全部債權進行申報,而不是隻能以自己代償的金額申報)。如果丙公司未代償,丙公司可以以其將來對甲公司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在乙公司已申報債權的情況下,丙公司的將來求償權不予登記。

3、管理人對申報債權通知了乙公司而未通知丙公司,是因為其不知丙公司是保證擔保人,管理人對此沒有過錯,管理人對乙、丙公司未能參與破產財產分配無須承擔責任,如果管理人明知丙公司是保證人而不通知的,則管理人對丙公司未能受償的分配財產應承擔賠償責任。

4、丙公司在乙公司未通知自己造成的未能分配的財產範圍內對乙公司免責。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式中可能受償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我們大致瞭解了什麼是債權債務的相互抵銷,就是破產方的自己債權來抵扣對方的債務,使之等額的抵消更通過了一個具體的案例,來生動分析相關問題和涉及的法律法規,希望可以幫助您更好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