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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過程中債權債務能否互相沖抵

可以互相充抵。
破產抵消權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破產債權必須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受理後發生的債權,本身不屬於破產債權,更不允許抵消;
2、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企業的債務必須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發生在受理後不允許抵消,債務人必須向破產企業支付。
除了上述條件外,為了防止雙方當事人出於故意而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新企業破產法從誠實信用的原則出發對破產抵消權的行使作出了限制:
1、債權人已知破產企業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不得抵消;
2、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已知該企業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不得抵消。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40條: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破產過程中債權債務能否互相沖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