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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相互抵消的稅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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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消的要件

債權債務相互抵消的稅收處理

按照《合同法》第99條的規定,抵消必須具備一定的要件才能生效:

(一)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抵消系以在對等額內使雙方債權消滅為目的,故以雙方債權的存在為必要前提。抵消權的產生,在於當事人對於對方既負有債務,同時又享有債權。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生抵消問題。

當事人雙方存在的兩個債權債務,必須合法有效。任何一個債權債務的原因行為(合同)不成立或無效時,其債權不能有效存在,故當然不能抵消。合同得撤銷時債權是否可抵消應區分不同的情況:引起主動債權的合同得撤銷時,在撤銷前,其債權為有效,因而仍得抵消;嗣後如被撤銷,則與自始無效同,其抵消也成為無效,從而被抵消之債權仍舊存在,並不消滅。被動債權據以產生的合同得撤銷時,如抵消權人(撤銷權人)知其得為撤銷並仍為抵消,則可以認為他已拋棄撤銷權,其抵消應為有效;如其不知得為撤銷,則仍可行使撤銷權,一經撤銷,與自始無效同,其抵消即為無效。

在附條件的債權中,如所附條件為停止條件,在條件成就前,債權尚不發生效力,自不得為抵消。如其為解除條件,則條件成就前債權為有效存在,故得為抵消;且條件成就並無溯及力,因而行使抵消權後條件成就時,抵消仍為有效。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不得作為主動債權而主張抵消,否則無異於強迫對方履行自然債務。如果被動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就可用作抵消。在此場合,可認為債務人拋棄了時效利益。

附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債權,不得以之為主動債權而主張抵消,否則即為剝奪對方的抗辯權。但如其作為被動債權,則可認為抵消權人已拋棄同時履行抗辯權,此時以之為抵消,當無不可。

第三人的債權,即使取得該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為抵消。因為一方面,此時僅一方當事人能夠主張抵消,而對方則無此權利,有失公平;另一方面,第三人的債權對其債權人關係甚大,如允許用作抵消,則可能損及第三人的債權人的利益。可作為例外的是,連帶債務人以其他連帶債務人對於債權人的債權,就其應分擔部分為限,得主張抵消。債權讓與時,債務人對原債權人享有債權的,得向債權受讓人主張抵消。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保證人得主張抵消。

(二)雙方互負債務,必須其給付種類相同

所謂給付種類相同,合同法稱為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合同法》第99條第1款),是指可以一方的給付清償對方的債權。正因為如此,抵消通常在金錢債務或代替物債務以及其他種類物的債務中適用較多。雙方當事人的給付物的種類雖然相同,但品質不同時,例如甲級刀魚和乙級刀魚,原則上不允許抵消,但允許以甲級刀魚的給付抵消乙級刀魚的給付。以特定物為給付物時,即使雙方的給付物屬於同一種類,也不允許抵消。但是,在雙方當事人均以同一物為給付物時,仍屬同一種類的給付,可以抵消。例如,甲有向乙請求交付某特定物的債權,同時對於丙負有交付該物的債務,嗣後在繼承丙的遺產的場合,就發生這種抵消。當事人一方的給付物為特定物,對方的給付物為同種類的不特定物,因二者不是同種類的給付,不允許以種類債權對特定債權抵消,但允許以特定債權抵消種類債權。在雙方當事人的債權皆為種類債權,但種類的範圍有廣有狹時,範圍狹的種類債權對於範圍廣的種類債權,可以抵消;範圍廣的種類債權對於範圍狹的種類債權,則不允許抵消。因為在後者,其給付的種類不同一。在雙方的債權或者一方的債權為選擇債權場合,如果依選擇權行使的結果是給付種類相同,就允許抵消。應指出,合同法規定,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消(《合同法》第100條)。

(三)必須是自動債權已屆清償期

因債權人通常僅在清償期屆至時,才可以現實地請求清償。若未屆清償期也允許抵消的話,就等於在清償期前強制債務人清償,犧牲其期限利益,顯屬不合理。所以,自動債權已屆清償期才允許抵消(《合同法》第99條第1款)。不過,自動債權未定清償期的,只要債權人給債務人以寬限期,寬限期滿即可抵消。

因債務人有權拋棄期限利益,在無相反的規定或約定時,債務人可以在清償期前清償。所以,受動債權即使未屆清償期,也應允許抵消。

應該指出,在破產程式中,破產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無論是否已屆清償期,也無論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條件,均可抵消(我國《破產法(試行)》第31條)。

(四)必須是非依債的性質不能抵消

所謂非依債的性質不能抵消,是指依給付的性質,如果允許抵消,就不能達到合同目的(《合同法》第99條第1款但書)。例如,法院決定扣留、提取勞動收入時,應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供養的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保留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供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再如,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的債務人,不得主張抵消侵權賠償損失;違約金債務不得自行以扣發款等方式作為充抵等。

二、債權債務相互抵消的稅收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物件。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相互抹賬的專用發票抵扣問題。《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於明確增值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大國稅函[2006]126號)規定,《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於明確增值稅若干稅政業務問題的通知》(大國稅發[1997]226號)第五條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一致時,未經市國稅局批准不得申報抵扣進項稅額。企業因相互磨賬造成的專用發票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一致時,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憑有效合同及發票影印件確認抵扣”的規定停止執行。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一致時,按照國稅發[1995]192號檔案有關規定執行,不得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大國稅函[2006]126號檔案中針對相互抹賬的專用發票抵扣問題,停止執行,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憑有效合同及發票影印件確認抵扣的規定。相互抹賬仍執行國稅發[1995]192號檔案規定的,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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