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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使用權房子可否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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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使用權的房子是不可以辦理抵押擔保的,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抵押擔保,必須是具備產權的當事人才可以辦理的,而對於只有使用權的房產顯然是不屬於個人所有的,所以是無法進行擔保處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民法典規定使用權房子可否抵押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