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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抵押注意事項

抵押擔保律師解答 閱讀(4.72K)

擔保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一個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1、抵押人如果是公司法人,那麼其應提供公司章程,如果章程規定對外擔保需要經過股東會議或特別決議,則要讓公司提供相應的股東會決議。以免其他股東對抵押的效力提出質疑。
2、應為抵押物辦理財產保險,受益人為抵押權人,保險單交由抵押權人儲存,防止抵押財產意外損毀而蒙受損失。
3、辦理抵押的登記、保險費用應明確約定有誰承擔。
4、約定抵押權人處分抵押財產的方式及抵押人的協助義務,以及登出抵押權時抵押權人應予協助的義務。
5、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清償所擔保的債務,抵押人是否人需要補足的責任要明確。
6、約定抵押人保證所提供的抵押財產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爭議的情況,如果因前述狀況而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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