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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抵押注意事項都有哪些

抵押擔保 閱讀(1.97W)

一、擔保抵押注意事項有哪些

擔保抵押注意事項都有哪些

1 、簽訂抵押合同的抵押人與不動產權利人應一致。特別注意抵押財產是否是共有,如果是共有的,則抵押合同也要由共有人簽字同意,以確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2、抵押人如果是公司法人的,應要求公司法人提供公司章程,如果章程規定對外擔保需要經股東會決議或特別決議,則要讓公司提供相應的股東會決議。以免其他股東對抵押的效力提出質疑;

3、應為抵押物辦理財產保險,受益人為抵押權人,保險單交抵押權人儲存,防止抵押財產意外毀損而蒙受損失;

4 、辦理抵押的登記、保險費用應明確約定由誰承擔;

5、約定抵押權人處分抵押財產的方式及抵押人的協助義務,以及登出抵押權時抵押權人應予協助的義務;

6 、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清償所擔保的債務,抵押人是否仍需要承擔補足責任要明確;

7 、約定抵押人保證所提供的抵押財產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爭議情況,如果因前述情況而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抵押擔保有什麼限制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因此,抵押是一種債的擔保,是法律為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一種擔保方式。但抵押並不改變抵押財產的所有權的性質,抵押財產的所有權仍歸屬於抵押人。在這種情況下,抵押人不但可以佔有抵押財產,而且還可以處分抵押財產,抵押的設立並不能從根本上影響抵押人對抵押財產的處分權。但由於該財產是抵押財產,在行使處分權時就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沒有一定的限制,就失去了抵押的意義,也無法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從世界各國的立法規定來看,大多數國家法律在尊重抵押人所有權而允許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同時,又從保護抵押權人和受讓人的角度,對抵押人的處分權進行了一定的限制。那麼,這種限制到底是受抵押權人意志的限制,還是受抵押追及效力的限制;這種限制的範圍有多大;若突破這種限制會產生怎樣的法律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9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根據該條的規定,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在履行了通知並告知的義務後,轉讓行為即有效,而無須抵押權人的同意。

申請人在向銀行提供了抵押擔保物之後,銀行也不會說就馬上會批准貸款,因為還需要按照內部的規定對申請人的貸款條件作出審查,而提供抵押擔保只不過是申請條件之一。對於抵押擔保實際也會辦理相應的公證手續,也加強相關協議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