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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抵押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抵押擔保 閱讀(1.13W)

債權債務關係中,可能需要由債務人或其他第三人提供擔保抵押,這是出於對債權的保護。日後,要是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的,則可以執行擔保抵押物或者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但也要注意,這個過程中有一些要注意的地方。那究竟擔保抵押需要注意什麼問題?本文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擔保抵押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一、擔保抵押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1、共有的,則抵押合同也要由共有人簽字同意,以確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2、抵押人如果是公司法人的,應要求公司法人提供公司章程,如果章程規定對外擔保需要經股東會決議或特別決議,則要讓公司提供相應的股東會決議。以免其他股東對抵押的效力提出質疑;

3、應為抵押物辦理財產保險,受益人為抵押權人,保險單交抵押權人儲存,防止抵押財產意外毀損而蒙受損失;

4、辦理抵押的登記、保險費用應明確約定由誰承擔;

5、約定抵押權人處分抵押財產的方式及抵押人的協助義務,以及登出抵押權時抵押權人應予協助的義務;

6、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清償所擔保的債務,抵押人是否仍需要承擔補足責任要明確;

7、約定抵押人保證所提供的抵押財產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爭議情況,如果因前述情況而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沒有約定保證期限怎樣處理

1、屬於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2、屬於連帶保證的,債權人有權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超過約定的和上述1、2種規定的期限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

保證人以何種方式承擔保證責任,一般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承擔何種保證責任,這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一直採取推定為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如最高人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人承擔何種保證責任,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應當首先請求被保證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被保證人的財產仍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由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上述規定就是一般保證責任。有的國家法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適用於連帶債務,如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連帶責任又以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為成立要件。而《擔保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上述是推定連帶責任保證的規定。這樣的法律規定,實際是加大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在進行擔保抵押的時候,需要當事人注意的地方比較多,尤其是債權人和擔保人。通常做出的擔保抵押要麼是在原本的債權債務合同中進行條款約定,要麼是進行單獨約定。採取哪種方式,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選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鄭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