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有關規定指出,車輛抵押在未進行登記時,抵押是沒有法律效果的,合同也是。所以在購買後遇到糾紛,債權人會很麻煩。
2、抵押人無法理解車輛的權屬,也是無法理解車輛之前是否有過抵押。
3、抵押期間,抵押人隨時可不經抵押權人同意而轉讓該抵押的車輛,其他債權人也可要求債務人以該車輛清償債務。
債權轉讓的前提必須是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八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第十九條 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五)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准的轉讓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