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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多少?

車輛年審 閱讀(2.38W)

一、贈與人任意撤銷權

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多少?

贈與人任意撤銷權是指未經公證的贈與、或非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以前無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銷贈與的權利。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其目的就是賦予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合意後法定要件實現前以悔約權,使贈與人不致因情緒衝動,思慮欠周,貿然應允將不動產等價值貴重物品無償給與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約束,遭受財產上的不利益。

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多少

贈與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為了儘早確定贈與關係的去留,贈與人或者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應當依法及時行使撤銷權。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為一年;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為六個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計算。這一期間屬於除斥期間,即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撤銷權人如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不行使撤銷權的,其撤銷權即歸於消滅。

贈與的法定撤銷權,一經撤銷權人行使即發生效力,使贈與關係解除。在贈與的財產未交付時,贈與人可以拒絕贈與;在贈與的財產交付後撤銷贈與的,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

撤銷權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根據《民法典》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所謂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是指贈與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發展,對於此類性質的贈與,若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則不利於倡導扶貧濟國的社會風尚,所謂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習與,是指贈與目的的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的義務,如對於無法定撫養義務的親屬,因撫養而為之贈與等,如對於無法定撫養義務的親屬,因撫養而為之贈與等,限制這種性質贈與任意撤回權的目的也在於此。

此外,法律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不得撤回,其主要原因在於贈與人對贈與已作過深思熟慮,並非貿然應允,故應使其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並且公主是由國家機關所實施的,具有權威性與較強的證明力,不應由當事人隨意否認其效力,對於是否只有未經證明的贈與才能撤回,各地區的立法也不一致,如既使贈與採用書面形式,贈與人也可以予以撤回,惟有當贈與採用比書面形式要求更高的公證時,贈與人才不得行使撤回權,這一體現了弱化贈與合同效力的價值判斷的立法修正得到了學者的認同,如無償契約不符合均衡正義,在義務人未履行前,效力愈弱愈好,對於書面贈與亦得撤銷的結果,自是樂觀其成,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一般贈與中,只要符合上條件,任意撤回權即可行使任意撤回權,則不能一概而論,在附負擔贈與中,由於負擔並非對價,由此一般認為,附負擔贈與仍屬無償、單務合同,又由於附負擔贈與仍為贈與,以贈與人履行贈與為制度的重心,據此,贈與人有先為給付的義務,因此,在贈與人交付贈與物前,贈與人尚不得任意撤回或請求受贈人履行。

合同法中的撤銷權行使的時間有1年和5年,這兩者是針對不同的情況進行的規定:

如果所訂立的合同存在撤銷的事由,而且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撤銷事由,當事人要主張撤銷合同的,則應該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如果在此一年的除斥期間沒有主張的,則其撤銷權消滅。

如果雖然存在合同撤銷事由,但債權人不知道的,則債權人如果在該撤銷理由成立後的五年內知道的,可以隨時行使撤銷權; 如果過了五年仍沒有行使撤銷權的,不管債權人是否知道該撤銷理由,債權人的撤銷權均消滅。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撤銷權的行使是有一定的使用期限的,不是無限制的,及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期限,這個期限一般是在當知道撤銷的緣由的日子算起一年之內行使的。而在合同法當中對撤銷權的規定期限是有一年還有五年的,這個是視具體情況而定的。所以一定要把自身情況詳細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