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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是否可以約定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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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權是否可以約定排除

留置權是否可以約定排除

《擔保法》第84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承認了當事人可以約定部分地排除留置權。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留置權,也可以約定不得留置的物。所以留置權是可以約定排除的。

二、留置權如何約定

《擔保法》司法解釋進一步作出了當事人可以約定全部地排除留置權。該解釋107第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排除留置權,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行使留置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留置是債權人以繼續佔有控制債務人的財產,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方式。留置權是債權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直接享有的權利,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和留置物的交換價值的效力。留置是《擔保法》規定的一種債的擔保方式,實質上是法定質權。留置權的取得條件、適用範圍、擔保範圍和留置權的效力、留置權的實現、消滅都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允許當事人約定,這是留置權與其他擔保物權的區別之一。

既然留置權是債權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權,也可以預先拋棄留置權。法律雖然不允許當事人任意設定留置權,但是,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擔保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明確了允許當事人預先排除留置權的行使正是基於這一理由。

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排除留置權的,債權人在留置權條件成立時也不能留置該物,只能採取其他措施來實現自己的債權,即使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援。

綜上,留置權是否可以約定排除是當事人在進行相關民商事活動中非常關心的問題,因為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而排除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但是這兩者並不矛盾,約定在先,法定擔保是解決雙方當事人糾紛的一種方式。如果您在這方面需要幫助的話,請您來電諮詢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