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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留置權 | 留置權可以轉讓嗎

債務債權 閱讀(2.75W)

關於留置權的法律內容較多,因此大家普遍會覺得關於生活中遇到的留置權的問題比較難處理。那麼大家是否都有這樣的疑問,留置權可以轉讓嗎?留置權有哪些特徵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為大家整理相關的內容。

什麼是留置權,留置權可以轉讓嗎

一、什麼是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這時,債權人便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便為留置財產

二、留置權有哪些特徵

1、從屬性。留置權以擔保債權的目的而存在,因此留置權為從屬於所擔保債權的從權利,具有從屬性。留置權依主債權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並因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2、法定性。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具有法定性。留置權只能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發生,不能由當事人自由設定。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即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在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的情況下,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留置財產以受償。

3、不可分性。留置權的不可分性表現為:一是留置權所擔保的是債權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權的效力及於債權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財產,留置權人可以對留置財產的全部行使留置權,而不是部分。只要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留置權人就可以對全部留置財產行使權利,不受債權分割或者部分清償以及留置財產分割的影響。當然,為了公平起見,依據物權法第234條,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債權人留置的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而不應留置其佔有的債務人的全部動產。

三、留置權可以轉讓嗎

留置權具有從屬性,從屬於債權而存在,因此可以隨著債權的轉讓一起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四百五十三條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第四百五十五條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小編通過本文為大家總結了留置權的概念、留置權的特徵以及留置權可以轉讓嗎的相關法律內容。希望通過本文,大家能進一步認識留置權,在日後的債權處理方面能夠根據法律依法維護自身權益,能夠知曉自己具有哪些法律權利。避免日後發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關於留置權的法律內容較多,說簡單其實也複雜,如果實際生活中遇到困惑,可以向本站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