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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可以否約定任意解除權

合同終止 閱讀(1.19W)
合同一方可以否約定任意解除權
任意解除權,是指不需要以對方違約為理由而主張解除合同。任意解除合同,即不附條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當事人違約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當事人自己的意願而單獨解除合同。
任意解除權,有違訂立合同的根本目的。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因而,任意解除權應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約定。
一般認為《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32條不定期租賃合同規定了雙方的任意解除權;第268條承攬合同規定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權;第308條貨運合同規定了託運人的任意解除權;第410條委託合同規定了雙方的任意解除權。
可以看出,任意解除權只能是法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