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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認為侵佔罪遺忘物的行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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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誤認為侵佔罪遺忘物的行為如何定性?

誤認為侵佔罪遺忘物的行為如何定性?

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對於盜竊罪和侵佔罪的界分,更多地集中在盜竊罪與“代為保管物”侵佔罪之間的區別問題上,而對於盜竊罪與“脫離佔有物”侵佔罪之間的區別,則論述相對較少。對於司法實踐中較為多發的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誤認為是遺忘物進而據為己有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即到底是成立盜竊罪還是侵佔罪,由於涉及罪與罪之間的區分、犯罪構成理論、刑法的基本原則等諸多問題,則更是鮮有涉獵。目前更是沒有提出一個清晰明確、操作性強的標準,以作為破解該難題的“鑰匙”。

在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的場合,應當在故意內容與客觀事實相符合的範圍內,即應當在主客觀相統一的範圍內,來認定犯罪。因此,在客觀事實是重罪,主觀認識是輕罪的案件中,要判斷重罪的客觀事實能否評價為輕罪的客觀事實,如果能得出肯定的結論,就應認定為輕罪的既遂犯。因此,將他人的佔有物誤認為是遺忘物據為己有的行為,實際上屬於客觀事實是重罪(盜竊罪),主觀認識是輕罪(侵佔罪)的情況,當行為人的“誤認為”合情合理時,只能成立輕罪,即侵佔罪,反之,則應成立盜竊罪。

二、侵佔罪的構成特徵是什麼?

1、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物件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三、侵佔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由此可見,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的時候,對將他人財物佔為己有而誤認為是遺忘物的行為的準確定性,將直接影響到最終判決。小編認為,只要當事人誤認為侵佔罪遺忘物的情節較輕,併合情合理,就應該以侵佔罪論處,量刑從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拘役不等,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