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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轉讓重組有什麼區別?

債務債權 閱讀(8.42K)

一、債權債務轉讓重組的區別

債權債務轉讓重組有什麼區別?

債務重組一般是債務人還不起債務的時候和債權人協商改變還款的金額和方式,債權債務轉讓是債權人債務人主動做出的轉讓行為。還款能力發生變化的時候發生債務重組,債權債務轉讓沒有這些條件,是一種商業買賣的行為。

二、企業債務重組的方式

1、債務轉移

所謂債務轉移是指負債企業將其對債權人的負債轉給第三方承擔的行為。負債企業的債務轉移,對於債權人來講,就是一種債權轉讓。

上述第三方一般是負債企業的關聯企業或者有意對負債企業進行重組其他企業。該第三方願意出資購買債權,並由其承接對負債企業的債權。作為購買債權的對價,第三方可以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或其他財產權利向債權人進行支付。

2、債務抵銷

所謂債務抵銷是指當事人就相互之間的債務,按對等數額使其相互消滅的行為。如果雙方的債務數額不相等,對尚未抵銷的剩餘債務,債務人仍有清償的義務。

3、債務豁免

債務豁免又稱債務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而免除債務人償還義務的行為。在債務重組實踐中,資金雄厚的關聯企業或債務重組行動發起方通常會採取先購買債權人對負債企業的債權然後予以豁免的操作方法。

4、債務混同

債務混同是指債權債務歸於一人的法律事實。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5、削債

或稱“債權打折”。所謂削債是指由債權人減讓部分債權,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負債企業的負擔。削債這種債務重組方式一般在企業資不抵債時較常採用。

這種情況下企業一旦破產,債權人只能收回部分權,甚至完全收不回任何債權。因此,通過適當的債權減讓,有利於避免債權人遭受更大的損失。這種重組方式在《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中規定為“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

三、債權債務轉讓的注意事項

(一)債權轉讓

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債務轉讓

1、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債務的重組是指企業與其債權人協商將債務的清償方式進行了改變,利用債務重組,使企業可以更靈活地解決債務問題。而債權債務轉讓則不同,它們是企業將債的權利與義務進行了轉讓,也就是說,債權債務的主體發生了變化,它是一種權利的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