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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與債權轉讓的區別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2.4W)

一、債權轉讓

債務承擔與債權轉讓的區別有哪些

債權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在民法典中,叫合同權利轉讓。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係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係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債權讓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是在合同中明確的、確實有效的債權;

(二)債權讓與不改變原合同的內容;

(三)債權的讓與人與債權的受讓人應達成協議;

(四)債權應具有可讓性;

(五)債權讓與,轉讓人應盡通知義務,未盡通知義務,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八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九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債務承擔

又稱“債務轉移”。債的移轉的一種。因第三人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協議或者依法律規定、法院判決而由債務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廣義的債務承擔,包括第三人替代債務人承擔債務和第三人加入債的關係與原債務人共同負擔同一內容的債務兩種。前者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後者稱為並存的債務承擔。通常意義上的債務承擔僅指前一種情況即狹義的債務承擔。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通過協議而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債務人因此免除承擔債務的義務。

債務轉移的協漢通常由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也可以由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前者須經債權人承認才能發生轉移債務的效力;後者則自成立時發生轉移債務的效力,無須得到債務人同意,但債權人負有告之的義務。狹義的債務承擔的效力表現為:

(1)承擔人(即為新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所承擔的債務;

(2)承擔人取得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如債權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合同債因違法而無效時,承擔人也可向債權人主張合同無效;

(3)原從屬於債權的權利不因債務的轉移而喪失。

我國《民法典》規定,合同之債的一方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講述的關於債務承擔與債權轉讓的區別。從上面可以看出,債務承擔是在合同不變的情況下,與第三人協商好後進行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而債權轉讓是在合同不變得情況下,與第三人協商好後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進行轉讓。兩者的根本區別是一個是債務轉讓,一個是債權轉讓。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唐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