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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讓和債務加入的區別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2.94W)

債務轉讓和債務加入都是涉及到債務債權關係之外的第三人的債務,那麼債務轉讓和債務加入的區別是什麼?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債務轉讓和債務加入的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債務轉讓和債務加入的區別是什麼

債務轉讓,即合同義務的轉讓,是指在債的內容不改變的基礎上,債務人與債權人、第三人通過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地移轉給第三人的一種法律制度。

債務轉移又稱為債務承擔,是指合同的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合同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債務轉移必須三方就債務轉移達成了—致的意思表示。  

債務承擔必須以合同的方式進行,依其簽訂合同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債務人與第三人(承擔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權人的同意:  

(2)承擔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務人同意;  

(3)債務人、第三人及承擔人三方共同或分別達成債務轉讓協議。

債務加入,指第三人自願加入到債的法律關係中來成為新債務人,並與原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承擔連帶債務,同時不免除原債務人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

所謂債務加入又稱並存的債務承擔,指原債務人並沒有脫離原債務關係,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係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債務加入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條件:1、原債的關係必須有效成立。原債務如存在可撤銷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銷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債務加入。2、原債務具有可轉讓性。如果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質不能轉讓的債務,當事人不能協議轉讓,第三人也無法加入。3、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分屬不同的主體。司法實踐中,作為不同主體的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往往存在某種密切的關係。如關聯企業中母公司主動幫助子公司歸還欠款及親屬關係中兒子主動幫助父親歸還欠款等。本案中,樂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時為天偉飛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但兩者在法律上屬於不同的民事主體。4、債務加入無須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因為債務加入的行為並沒有給債務人增添負擔,所以不必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但這種加入行為必須由債權人表示接受。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債權的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從權利的轉移】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故債務轉讓與債務加入的區別如下:

債務加入的第三人加入到債的法律關係中,成為新債務人,但並不免除原債務人的責任,新債務人與原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故在債務加入法律關係中,原債務人並沒有從原債務法律關係中脫離出來,第三人加入到原債務法律關係並與原債務人一起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新債務人與原債務人對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務轉讓的第三人即債務受讓人則應獨立對債權人承擔全部債務,因債務的合法轉讓原債務人的責任被免除,債權人只得要求新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