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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轉移轉讓區別

債務債權 閱讀(1.11W)
債權債務轉移轉讓區別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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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債權債務轉移,求債權債務轉移範本參考。

債權債務轉移債務承擔協議範本如下:
甲方:
乙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鑑於:
1.  甲方為一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之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
2.  乙方為一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之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甲、
乙雙方基於之前的友好合作關係,現甲方將其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轉讓於乙方,乙方承諾願意接受甲方之全部債權、債務關係,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基於各自的真實意思表示,達成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乙雙方一致確認:截至本協議簽署之日,甲方持有第三方合法債權(簡稱“原債權”)共計人民幣;甲方承擔第三方債務(簡稱“原債務”)共計元人民幣。甲方債權、債務關係相應檔案、憑證為本協議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之部分。
二、甲、乙雙方一致確認,本協議簽署後,甲方將其債權全部轉讓給乙方,同時乙方承擔甲方負擔的全部債務關係。
三、乙方承諾本協議簽署後,由乙方獨自享有甲方原債權、承擔甲方原債務。
四、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之約定的,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五、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協議之有效組成部分。
六、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自雙方蓋章或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
或授權代表(簽字)
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