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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訴訟與財產保全是什麼意思?

債務債權 閱讀(3.32W)

一、代位權訴訟

代位權訴訟與財產保全是什麼意思?

代位權訴訟作為一種有效的債的保全措施,即:“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依照這一規定,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通過法院予以主張,也即應當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訴訟。簡而言之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追索權時,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的債務人,並要求其還債的一種訴訟活動。

二、進行民事訴訟為何需要進行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為了保證將來生效民事判決能夠得到切實執行,或者為及時、有效避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根據法律的規定,由債權人提出申請,法院依法採取的限制有關債務人財產處分或者轉移的強制性措施。由於某些債務人轉移財產、逃避訴訟與執行的行為非常普遍,特別是涉案金額較大的案件發生後,如不立即採取一定的保護措施,債務人可能會迅速轉移其可供執行的財產,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便可能會遭受嚴重的、甚至是難以彌補的損害。而如果保全了債務人的主要財產後,債務人便可能被迫應訴,或者主動與債權人就歸還債務進行談判。因此,財產保全是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的權利保障措施。

三、財產保全的種類有哪些?

財產保全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訴訟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起訴後、審理完畢之前,由申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採取強制措施。訴訟保全在財產保全的數量中佔大多數。另一類是訴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訴前,申請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採取強制措施。

訴前保全與訴訟保全最主要的差別是提出保全申請的時間是在起訴之前。但法院內部對訴前保全掌握較嚴,一般要根據具體情況稽核,是否不採取保全措施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便將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失。訴前保全必須報經法院相關領導批准。另外,債權人必須在法院採取強制措施後十五天內向法院起訴,如果逾期不起訴的,法院將解除訴前保全措施。

四、財產保全的主要程式有哪些?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立案庭立案後,申請人即可向法院提出書面的要求進行財產保全的申請。實務中,越早提交申請,對申請人越有利。

2、向法院提交財產保全費用和適當的擔保。財產保全費用由法院稽核確定,但最高不超過5000元。有些法院可能還會要求申請人預交一定數額的外地出差差旅費。

3、法院立案庭作出進行財產保全的裁定書,將有關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門。

4、申請人應及時與保全部門負責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聯絡,並向其提交已掌握的與被告相關的財產線索及證明材料。

5、根據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時配合其完成財產保全工作。

6、保全工作完成後,申請人應及時簽收保全相關財產的清單和保全告知書。

對法院來說,採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時限。法院接受保全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但“立即”如何理解,並未有具體的法律規定。

五、可以進行財產保全的物件有哪些?

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現實情況,可以進行財產保全的物件主要是被告所有、佔有、享有的實物財產和財產權利。具體主要有:

1、被告在銀行開立的賬戶(戶名必須與被告名稱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在案的、擁有所有權的房產,或者擁有使用權的土地。

3、被告對外投資的股權、持有的股票、債券及股息、紅利等收益。

4、被告擁有所有權的車輛。

5、被告擁有所有權的廠房、機器裝置及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等貨物。

6、被告享有的對其他人的到期債權,其他人應付給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專用權的專利、商標智慧財產權

8、其他各類被告擁有金錢價值和權利的財產。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代位權訴訟的作用在於債權人由於債務人沒法還款或沒有還款打算,這個時候就可以看看債務人是否有借款給第三方,債權人可以對第三方進行代位權起訴,這個時候就涉及到財產保全的問題,債權人是要向法院起訴,然後法院判決是否要保全財產以保障債權人的利益。以上就是“代位權訴訟與財產保全”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