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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財產保全公司法人代表訴前保全條件是什麼?

財產侵權 閱讀(3.03W)

我國法律非常完善,因此各行各業都有法可依,進而保障各個行業的有序發展。商標法是很多企業關注的發條,如果發生商標侵權案件,那麼商標侵權財產保全公司法人代表訴前保全條件是什麼?接下來本站小編為大家收集了相關的資料,供大家參考!

商標侵權財產保全公司法人代表訴前保全條件是什麼?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註冊商標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的規定,商標糾紛案件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臨時保護措施,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對註冊商標專用權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情況緊急通常是債務人有可能馬上要轉移、處分財產,或由於某種客觀原因使有關財產可能發生毀損、滅失。如果出現這些情況,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就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將來即使起訴、勝訴,其財產權利也難以實現。

(2)必須是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措施。利害關係人是對註冊商標權發生爭議的人。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只能由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出,如果他人不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人民法院則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

(3)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申請人提起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提供與被保全財產相應的擔保。這是因為訴前財產保全是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以前進行的,採取財產保全的措施後,申請人是否必然會向人民法院起訴不能確定,未經人民法院審理,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所爭議的商標法律關係、雙方的責任等均未確定,為了防止因財產保全發生錯誤,使被申請一方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法律要求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申請。

(4)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應當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被保全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與對此案有管轄權的法院可能是同一個法院,也可能不是同一個法院。在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既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實施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起訴。

(5)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15日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訴前財產保全。

通過小編收集的資料,相信大家對“商標侵權財產保全公司法人代表訴前保全條件是什麼?”這一問題已經有了進一步瞭解。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必須滿足如果不保全財產,會對申請人的權益巨大損害,以及申請人必須是商標註冊人或者是存在利害關係的人才有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