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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代位權之訴是什麼意思

債務債權 閱讀(1.91W)

一、關於代位權之訴是什麼意思

關於代位權之訴是什麼意思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的權利。

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我國法律規定了債權人的代位權。我們知道,代位權的行使也是有條件的,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行使。

這也體現了我們國家法律的嚴格性。但是,在訴訟的過程中可能存在這樣一個問題,那就是如果針對同一個標的提起代位訴訟的當事人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依照這一規定,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通過法院予以主張,也即應當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訴訟。簡而言之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追索權時,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的債務人,並要求其還債的一種訴訟活動。

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含兩人)以上的訴訟。在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糾紛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為兩人以上,形成訴訟時,原告或被告一方或雙方均是多數,這就形成了一種特殊的訴訟形態——共同訴訟。共同訴訟屬於訴的合併,其意義在於簡化訴訟程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處理上作出矛盾的判決。

二、代位權共同訴訟是什麼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本人,並且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行使。當某一債權人已行使代位權後,其他債權人不得就同一權利再次行使代位權。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將債權人作為共同原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時候,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違反此項注意義務造成損失,應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債權人在申請訴訟前應注意債務人是否故意不清償債務或暫時無法清償全部債務。如果是後者,建議私下協商。如果債務人沒有對您的利益造成任何損害,相互理解會讓雙方的關係更加融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