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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債務訴訟時效與保證訴訟時效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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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債務訴訟時效與保證訴訟時效的關係

主債務訴訟時效與保證訴訟時效的關係

依據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斷、中止和延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五條 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三十六條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主債務訴訟時效與保證訴訟時效

保證債務具有從屬性,主債務消滅從債務亦消滅。因此,主債務訴訟時效之屆滿,保證人據之可抗辯保證債務不復存在。由此,保證訴訟時效的中斷應致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否則,如果主債務訴訟時效屆滿時,保證人據此主張免除保證債務,從而使得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毫無意義。此外,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有選擇權,其單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如果不致主債務時效中斷有悖保證之意旨。

那麼,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能否導致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最高院《規定》對此問題的規定因有保證責任期限約定與否而異,未約定保證責任期限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約定保證責任期限的,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不及於保證債務。如上所述,該司法解釋把保證期間與保證訴訟時效混同,此其一;其二,保證債務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如若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當然致保證債務時效中斷,則保證責任難以免除,不利於保護保證人;其三,該《規定》規定保證債務的中斷與否與有無約定保證期限有關,於法理無據。

訴訟時效對需要進行訴訟的人是很重要的,如果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那麼法院是部接受案件的,大家一定要把握住具體的時間。為了安全起效,大家一定要第一時間進行起訴處理。起訴的時候大家一定要準備好充分的證據交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