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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是什麼?

行政訴訟 閱讀(1.11W)

相信很多人都對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這兩個詞的定義以及兩者之間的關係模糊不清,在此,小編帶大家來理一理。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是什麼?

1、首先“保證期間”是指根據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在主債務期滿後,保證人給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期限。債權人要在保證期間內向債務人提起訴訟,在此期限內,債權人沒有提起訴訟主張的,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例如:合同約定借款期間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是債務期滿後兩年,那麼保證期間就是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月1日,在此期間內,任何時期提出要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就進入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為此時期後兩年內,這兩年內,債權人沒有向債務人提起訴訟的,逾期後,則不需要保證人再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2、“訴訟時效”是指債權合同期滿後,在當初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期間內,債權人任何時間向法院提起訴訟時算起,直到滿約定期限,這段時間就是訴訟時效。延續以上案例:債權人在2019年的3月1日對債務人提起訴訟,那訴訟時效就應該在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

債務合同約定保證時間,主要是為了判定保證人是否具有擔保的責任。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則保證人就要依照約定承擔擔保責任,如果過了保證期限,擔保人責可以免除擔保責任。在一般的擔保方式下,債權人不能在對債務人未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就對保證人提起訴訟,只能先向債權人提起。所以債權人一定要明確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不要一時馬虎錯過了維護權益的最佳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