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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是什麼?

訴訟管轄 閱讀(3.28W)

債權債務糾紛案件中,有兩個時間概念非常重要,很多人都容易將兩者混為一談。那麼何為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兩者的區別又是什麼?理解這些問題對於當事人及時處理債務糾紛是有一定幫助的。下面本站小編簡單和大家講一講。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是什麼?

一、何為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

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它是權利人在實體權利受到損害時請求司法保護的期間,權利人所享有的權利為訴訟中的勝訴權,而非實體權利,消滅的是權利人的勝訴權,而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仍然存在。訴訟時效期間是法定的,不能由當事人約定。因而,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

二、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區別是什麼?

1、規範的目的不同。

訴訟時效的目的在於通過對民事權利的限制,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加快民事流轉,維護穩定的社會交易秩序。保證期間的設定基於保證制度中平衡當事人利益的考慮,立法上向保證人斜傾以維護保證人的利益,避免債權人因怠於行使權利而加大保證人的風險。

2、規範的性質不同。

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在於維持社會的現有秩序,屬法律強制規範,因此當事人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也不得預先拋棄時效的適用;而保證期間可以由當事人約定。雙方的區別在於,訴訟時效屬法定期間,保證期間屬約定期間。

3、起算點不同。

訴訟時效起算點為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而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時開始起算。

4、法律效力不同。

訴訟時效屬可變期間,可因一定的法定事由而發生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法律後果,訴訟時效屆滿,消滅的僅是勝訴權或產生抗辯權,實體權並不因此而喪失。而保證期間在性質上屬於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即權利人享有某種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已過,該實體權利即告消滅,消滅的是實體上的權利。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尚未主張權利的,則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喪失的是實體權利。傳統民法理論認為,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斷、中止或延長。

綜上所述,在債務糾紛案件中,當事人要弄清楚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概念及區別。通常上,訴訟法定時效是兩年,而保證期間是六個月。當事人在債務糾紛發生後,應該儘快根據收集的資料,找到律師代理機構,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越早,越有利於自身權益的維護,減少相關損失。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平頂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