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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能否轉讓 | 有哪些相關內容

抵押擔保 閱讀(3.12W)

一、股權轉讓與股權質押的區別

股權質押能否轉讓?有哪些相關內容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股權質押是一種擔保行為,以股東將自己的股權用於擔保自己履行債務或擔保他人履行債務的行為。在被擔保人不能履行債務時,股權按拍賣程式處理,用於償債。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權轉讓是股東將自己的股權部分或全部有償或無償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屬於股東自己處分自己的財產的行為。無任何擔保的表示。

二、股權質押與股權轉讓的利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押比股權轉讓最為重要的一點優勢就在於:股權質押是一種權利,它並不承擔該公司經營過程中的負債和糾紛,最終目的是質押權人實現回收給出質人的借款;但是,股權轉讓可以簡單來說,是一種受讓人和轉讓人之間的買賣行為,受讓人已成為公司的一名股東,要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並承擔公司的債務。

但對於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法律上只規定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沒有向有關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的要求,如果出質人不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將該股權出質的事實登記在股東名冊上,或者雖然出質時登記在股東名冊上,但事後私自將該登記予以刪改甚至重新制作一份股東名冊,將該股權非法轉讓或者將其重複質押給其他人,就會嚴重危及到質押權人質權的實現。

三、股權質押後能否轉讓?

股權質押後,在解押前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轉讓的可以轉讓。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所以,股權質押需訂立書面合同,並且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上市公司股權質押需要到證券結算機構登記,未上市的內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押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質押需要到審批機關辦理審批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股權質押完成後,在解除質押前不能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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